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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赵某,男,1982年3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20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社区**队6-2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5时3分,赵某酒后驾驶皖SP****号小型轿车,从利辛县董集南小贾庄行驶至利辛县董集街南头处,发现有执勤民警查车,将车停下后弃车逃跑,后被利辛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抓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8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兰军

检察官助理:汝海龙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社区**队6-2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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