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68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5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倪邱镇**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铃木牌摩托车从太和县倪邱镇光明街行驶至倪邱镇服装街十字路口时,与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皖K09J63大众牌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赵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赵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6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等书证;3.赵某运、张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东
检察官助理:宋智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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