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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定远县**镇**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17时40分,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皖MEC***小型普通客车沿定远县定城镇迎宾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迎宾路与泉坞山路交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依法对其抽血送检,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赵某某的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 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3. 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 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正流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定远县**镇**路**号**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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