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66********,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案发前系泗县**党支部书记,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4时23分,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皖******小型轿车,沿泗县**至**乡村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镇**村**庄路段时,被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草庙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被告人赵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结果为140mg/100mg,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3.57mg/1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4月23日主动到泗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半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波
2020年5月25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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