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明光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27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安徽省明光市**街道**村**组**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2时09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无牌的二轮摩托车沿滁州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场前路段时,被交警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检测,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5.8mg/100ml。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赵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检测报告、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经电话通知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婷婷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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