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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3241989********,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家住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陕C****3小型轿车,从咸阳市泾阳县运政路龍龍老火锅店出发,沿210国道向富平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富平县瓦头坡坡底丁字时撞上路边绿化带,被群众发现后报警。交警到达现场处警时发现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带至富平县第二人民抽血待检。后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现场检查、指认现场等照片,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平安

检察官助理:李莉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91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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