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88********,群众,临沂市罗庄区人,务工,住临沂市罗庄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9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驾驶电动四轮车,沿临沂市罗庄区火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清河南路路口时,与前方顺行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抽取赵某某静脉血5ml,检出其乙醇成分含量为109.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事故责任认定,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引发交通事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生行
2020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1328716****)。
_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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