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阴县**街道**村**号,住山东省平阴县**街道**村**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面包车从平阴县龙**饭店回到**回迁小区,在其楼下与邻居发生争执,随后被报警举报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对赵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57mg/100ml,民警带其平阴县中医医院抽血备检。2020年7月6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5.5±7.0mg/100ml。
2020年7月8日,赵某某主动到交警大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秀兰
检察官助理:崔秀娟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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