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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01196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德州**化工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运河开发区**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应酌情从重处罚,因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迟伟

2020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街**号,联系电话1561073****。

2.案卷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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