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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70725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山东省昌乐县人,现住山东省昌乐县**镇**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昌乐县潍九路由西往东行驶,当行驶至**镇**村路口向北转弯时,与行驶至该路口的王某某驾驶的鲁******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受伤治疗、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1月1日,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赵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0.49mg/100ml。2020年1月10日,经昌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坤林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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