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425197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本市天桥区**庄**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齐河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鲁******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中区二环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环宇城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鉴定,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4.3mg/100ml。
同年8月26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将其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赵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查获录像等)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圣武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245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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