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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831984********,汉族,中专文化,住本市**区**一区**楼**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7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长岭牌燃油二轮车沿本市市中区**路西侧辅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伟东新都一区东门南侧辅道,适遇刘某某(女,38岁)驾驶台铃牌电动二轮车沿**路西侧辅道由北向南顺向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两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接报案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赵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抽血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8mg/100ml。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的燃油二轮车属于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赔偿刘某某3000元。

同年7月10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并将其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人证言(刘某某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赵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淑芬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65313****);

2.案卷材料1册、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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