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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1041966********,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住济南市市中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户籍地济南市**庄路**号**排**号,2017年8月在济南市铁路局机西机务段辞职,现无业。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鲁******号扬子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槐荫区北园高架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青岛路潍坊路下桥口处时被查获。2017年5月22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赵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1mg/100ml,达到醉酒数值。 

2017年9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4、证人王某某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城市快速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文东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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