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牟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11976********,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 青岛市黄岛区**路**号,现住烟台市牟平区**街道办事处**村**号。2020年7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5月11日13时许,醉酒后无证驾驶鲁******号微型轿车沿牟平区丽鹏路由南向北行至牟平区姜格庄街道办事处驻地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书证;有鉴定意见;有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该无证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萌
检察官助理:刘伟健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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