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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街**楼**室。2013年2月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20年10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20年12月14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晋L****M号黑色雅阁牌小型轿车,在临汾市尧都区环城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冷库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瑞华

检察官助理:魏兵兵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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