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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工作单位,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村委**庄,无犯罪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2日13时25分许,辛店派出所民警在平舆县辛店乡街西设卡执勤时,发现一辆白色SUV小型普通客车不按规定行驶,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该车拒不停车,并闯卡口加速驶离,辛店派出所民警随即驾驶警车沿平舆县平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平李路3公里(一家卖电动车门店前)将该车查获,经核查该车车牌号为豫QD****,该车驾驶人赵某某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辛店派出所巡逻民警查获后交到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一步调查处理,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98.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查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无工作非党员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频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有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情形,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文成

检察官助理:余夏荷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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