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08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2198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系东莞市**通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乡**村民委员会**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3日21时23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经鉴定,赵某某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87.50 mg/100ml)驾驶粤L5****号小型轿东行驶至东莞市企石镇增从高速公路东部快速路收费站入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检验报告书, 到案经过等书证,涉案车辆等物证,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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