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155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61972********,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绵阳市培城区**路**号**号,现住址为广州市白云区**路**号**路**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1时19分,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78****号小型面包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55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发现场照片、查获经过、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军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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