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现住庄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高速公路四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辽B****8小型轿车沿鹤大线行驶至庄河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为132mg/100mL,随后民警带其至庄河市中医院抽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检测。经辽宁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8.60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申媛媛

检察官助理:张长政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