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6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住甘肃省庄浪县**乡**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庄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庄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6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甘L*****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庄浪县****门前路段掉头时,与在道路北侧停放的甘A*****号中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庄浪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22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呼气检测单等;2.证人赵某甲、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6.庄浪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赵麦长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93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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