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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164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89********,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组,2015年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被开封市州桥交巡警第三中队行政处罚;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豫B****号“五菱”牌小型汽车沿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开元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开元街与青年路交叉口处,被祥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河南省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证明证实了被告人赵某某的到案和受行政处罚情况,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了被告人无机动车驾驶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单证实了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4.视听资料:查获、讯问视频光盘1张证实了案件相关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酒后无证驾驶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3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社会

检察官助理:褚颜蕾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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