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开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期**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徐州市铜山区**镇**村)。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苏CP****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自徐州市鼓楼区大新庄沿中山北路由南向北上北三环高架快速路,行驶至秦虹桥附近下高架后,在等待红绿灯时,因醉酒在车内睡着,后民警接群众报警赶到现场并将其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3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执法记录仪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权威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件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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