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9198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现住怀来县**镇**村**路**号。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怀来县看守所因赵某某患有疾病建议办案单位变更强制措施,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由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由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17日14时40分许,赵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WQ219号江铃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110国道甘字堡公安检查站处,被怀来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15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释放通知书》《张家口市肺科医院CT诊断报告单》《门诊病历》《张家口市肺科医院(门诊)检验报告单》《张家口市肺科医院诊断证明书》《河北省怀来县医院DR影像检查报告》《河北省怀来县医院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 。
2、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栋杰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文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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