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739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82********,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邓永超,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时21分,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A****的白色宝马牌小型轿车,搭乘其男友余某某,从本市武侯区芳沁街行驶至二环路南三段7号门前路段时,被执法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和依法提取的血样检验,其结果分别为94mg/100ml和13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31.3 mg/100ml,搭乘1人,驾驶距离较短,无其他从重情节,初犯,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刑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谷祥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602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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