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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86********,汉族,专科毕业,云南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路**号**村**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5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0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别克牌小型轿车,在昆明市五华区**路和**路交叉口西口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赵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4.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之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锟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电话13648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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