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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林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4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内蒙古林西县人,无业,住林西县**镇**家园**号楼**单元**室。2008年11月24日因强奸罪被林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9时2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欧派牌二轮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林西县林西镇金鼎路汽车站出站口附近路段时与行人翁某某相撞,致赵某某受伤及车辆部分机件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5月20日,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22.75mg/100ml。2020年6月15日,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的欧派牌二轮电动车为两轮轻便摩托,属机动车类。经林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翁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翁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广臣

检察官助理:于末涵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3.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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