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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诉〔2014〕31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6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现住河南省正阳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豫Q**的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行至正阳县**镇**路**路口东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将被告人赵某某带离现场并对其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7.68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赵拓荒

检察员:王润林

2014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正阳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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