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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永登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董某某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1时许,永登县公安局铁家台派出所在出警过程中发现一起涉嫌酒后驾驶案件,遂将案件移交至永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河桥中队。经核实:2020年04月07时21时许,赵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被永登县公安局铁家台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后移交至永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赵某某其结果为177mg/100ml。经甘肃金鳞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实:赵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7.57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路,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57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危险驾驶罪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玲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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