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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8时57分,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悬挂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行至潮南区324国道陈店镇陈贵路口时,被交警大队的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84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涉案车辆清单及照片、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有关证实材料;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笔录。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被告人赵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婕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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