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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汝南县********号,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1月1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汝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在没有驾驶证的情况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家中行驶至汝南县**镇**村路口段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1.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

2、​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鉴定意见;

4、​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鹤笛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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