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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76********,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南京**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出生于江苏省仪征市,住江苏省仪征市**路**号**幢**室。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王某某、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5****小型面包车,沿本区龙池街道方新路由西向东行驶金盛国际家居6号门路段时,撞上路牙发生侧翻,致乘员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3.7mg/100ml。 

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王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调取的执法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综合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建军

2020年7月14日 

 

 

 

 

 

 

附:

1. 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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