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港检四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4197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南通市**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路**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赵某某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1时18分左右,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苏FO****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通市**高速**收费站入口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8.4mg/l00ml,系醉酒。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制作的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赵某某酒后在高速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萍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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