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悬挂苏CD****号牌),行驶至徐州市贾汪区吴中路铁道西处,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2月23日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赵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8.9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提取的《车辆照片》等物证照片;
2.侦查机关调取、制作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赵某某)》等书证;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5.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制作的车辆类型确认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一飞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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