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赵某某,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021986********,回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无锡市**网吧,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住无锡市梁某某******。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1月30日被原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5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9月27日1时48分许,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苏B0****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无锡市梁某某通江大道兴源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7mg/100ml。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梁溪大队出具或收集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梁溪大队制作的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5.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梁溪大队制作的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虹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梁某某**路**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