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11985********,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镇江市新区**苑**栋**室(户籍在镇江市新区**区**山**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0日晚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苏LA****小型轿车,从江苏大学附近出发,行驶至谷阳路路口被民警查获并呼气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41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验,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抓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录制的查纠及血样提取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励
2020年7月6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
15052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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