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8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住上高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赣******小型汽车途经上高县**乡****路段时,被上高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9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龙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国安
检察官助理:晏建平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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