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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7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某某某某农民。2020年1月17日被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1时05分,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冀F*****小型轿车沿保定市满城区某某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某某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冀F8****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检验,赵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9.73mg/100ml。经保定市满城区交通警察管理大队认定,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赵某某负责给王某某修好车,额外赔偿王某某10000元。王某某对赵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赵某某任何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协议书、谅解书、收条 、破案经过等;2.证人朱某某、崔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车辆痕迹检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抽血视频、现场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园园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散页2页,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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