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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2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单元**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小区**号楼**单元**2014 年2月8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原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的白色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沿河北省保定市利民路由北向南行驶到利民路与南堤路交叉口时,被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乙醇含量为199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金

检察官助理:苏欢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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