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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二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0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南宫市******号,因涉嫌抢劫罪 ,于2010年8月24日河北枣强县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本案)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宫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10日21时50分许,赵某某驾驶冀E*****小型客车在南宫市后和生村西口倒车时,与赵某甲停放在路旁的冀E*****面包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认定:赵某某责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血检测, 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49mg/100ml。赵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3.鉴定意见:清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痕迹分析意见书;4.证人马某某、赵某乙、赵某丙的证言;5.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6.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某某:(1)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据高检、高法、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2)曾经故意犯罪,可酌定从重处罚;(3)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4)已赔偿受害人损失,并达成和解,可以从宽处罚;(5)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宫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建莉

                                  (院印)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其家中;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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