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301967********,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镇**小区**里**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1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冀B****号小型轿车在曹妃甸区垦丰大街行驶,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35.3mg/100ml,后经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3.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交通违法血样中酒精检测委托书、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娜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现住址。
2.案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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