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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8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宁晋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4时15分许,在宁晋县吉祥路与友谊大街交叉口西侧南塔庄路口处,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冀E8R***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孙某某无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孙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57mg/100ml,赵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2020年2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发破案过程、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信、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同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理。综上,建议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牛之波

检察官助理:郭学聪

(院印)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032106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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