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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廊坊市**县人,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6197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县公安局**派出所,无业,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县**镇**街**楼**号。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晚22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N*****号小型轿车沿廊坊市**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村西边的“**站”卡口处时被廊坊市交警二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9.0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国

检察官助理:王东波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中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10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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