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承德县某某镇某某村。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冀H*****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某某线101国道263公里500米路段时,与道路南侧的标志牌及被害人陈某某家的房屋相撞,造成标志牌、房屋及机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承德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32.52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丽伟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