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7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月19日被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5月2日被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4月27日被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判有期徒刑十年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于2013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5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日被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冀C0****小型普通客车沿路行驶至昌黎县昌黎镇鼓楼大街源影寺路路口处时,被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一中队民警郭立军、陈国富查获。经昌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赵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为119.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光盘一张及光盘说明,其他材料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昌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锐军
检察官助理:王坤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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