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4199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沧州**有限公司保安,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镇**村。2019年5月22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海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冀J9Q***号轿车自海兴县广电小区行驶至海兴路与兴盛街交叉路口等红灯时睡着,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9.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清华
检察官助理:徐高杨
(院印)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海兴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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