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区**街**号,2011年8月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罚款一千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1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驾驶证停止使用期间,酒后驾驶京******小型轿车在本市沿华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07国道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039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萌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街**号,电话:18003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交;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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