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乡**村**号,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冀J*****比亚迪轿车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献县**路段,与前方停在路边的李某甲所驾半挂货车相撞,轿车发生偏移又与后方驶来的周某某所驾半挂货车相撞,造成赵某某及其所驾车辆乘车人李某乙受伤,经抽血化验,赵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37.76mg/100m1。经献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乙无责任。经献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李某乙之损伤属于轻伤二级。事故发生后赵某某与李某乙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事故责任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诊断证明、驾驶证信息、调解书等书证;
2. 证人周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李某乙陈述;
4. 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
5. 沧科司鉴【2019】医毒字、 献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9】临鉴字司法鉴定意见书;
6. 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建国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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