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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61985********,汉族,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宿舍**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石铜路南三环交口北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赵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6.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现场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肃娴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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