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9291987********,汉族,研究生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路**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村**小区**栋**单元**号,职业: 务工人员,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2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9月0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09月0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30日0时43分,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至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路与东二环交叉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54.7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等;2.鉴定意见;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查获证明、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炜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散页一页,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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