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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新检刑事检察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0日21时许,赵某某驾驶号牌为冀C*****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北戴河新区南戴河戴河大街与宁海道交叉口处遇执勤民警执勤时,民警用呼出气体酒精探测器对其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48mg/100ml。2020年04月14日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浓度检测,检测结果为191.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户籍及现实表现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驶证、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电子保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秦公司鉴【2020】毒鉴字第03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云

检察官助理:杨明生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壹万元,联系方式:186********。

2、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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