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肃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3月29日因抢劫罪,被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2013年3月14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08月09日20时50分左右,赵某某驾驶冀J*****号小客车沿**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庄村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吴某某驾驶驮带郗某甲和郗某乙的电动自行车追尾相撞,造成吴某某、郗某甲、郗某乙分别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肃宁天安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送检的赵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91.11mg/100ml.赵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肃宁天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量刑证据:办案说明(2)、户籍证明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永军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现住肃宁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